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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猇茸-昆明强奸罪律师照片展示

杨猇茸律师
  • 所属律所:

    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5308200911903758

  • 联系电话:

    13095326617

  • 联系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茶苑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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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判死刑的案例有哪些?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区别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7日 来源:昆明强奸罪律师
[导读]:   杨猇茸律师,昆明强奸罪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

  杨猇茸,昆明强奸罪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人贩判死刑的案例有哪些?

最近几年部分网民呼吁人贩应一律判处死刑,遭到很多人的反对。不同意见的双方各有其道理,未成年人遭受各种形式的侵害案件数量巨大且无论何种刑罚都难以弥补当事人与家庭的损失。在此话题产生之前,已有人贩被判死刑的案例。那么人贩判死刑的案例有哪些以下是小部分案例:

一、拐卖儿童情况部分数据

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876 人。

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90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381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216 人,重刑率为59.70%。

二、案例一

200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两起拐卖儿童犯罪死刑案件,拐卖儿童罪犯胡某、苏某于当天执行死刑 。

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 人,同比增长11.83%。

三、案例二

贵州省惠水县农民邴某,从1992年7月至1998年2月间,与谢某等人相互勾结,大肆将本地妇女、儿童拐卖到多地。其中邴某参与拐卖妇女7次10人,拐卖儿童5次6人;谢某参与拐卖妇女5次7人,拐卖儿童6次7人。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分别判处邴某、谢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案例三

2010年4月16日,全国特大贩婴案公开宣判,贩婴团伙核心人物喻某一审被判处死刑 。

2009年5、6月间,某地铁路公安干警在火车上接连查获数起贩婴案,解救了多名婴儿。经调查,2005年3月至2009年7月,该团伙先后在多处购买婴儿,贩卖至其他县,先后贩卖婴儿49人,其中喻某拐卖儿童33名。

据警方介绍,在这个人数众多的贩婴团伙中,许多成员是夫妻、姐妹、母女、前夫、情人,彼此有着或近或远的亲缘关系,并由此密织成一个庞大的贩婴网络,而其核心人物喻某更是利欲熏心,将亲人拖入自己布下的贩婴巨网中。

喻某外号“小香”,1968年出生于X省X县。十几岁时,她被人从该地拐卖到他县,然后为人妇为人母。10多年后,这名曾饱受亲人分离之痛的女子却将这种痛苦转嫁到他人身上。据调查,2005年上半年,喻某平均每月都将1名儿童贩卖至X县。

之后,喻某发展姐姐喻某、妹妹喻某、情人龚某、前夫杨某等人,从X省人手中“收购”婴儿,运输至X县后又通过以杜某为首的X县人找到买家,形成买卖婴儿的黑色利益链条。

2010年4月16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喻某无视国法,后果极其严重,罪当严惩,因此一审判处死刑,另两名主犯杜某、喻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20名从犯分别被判处2年至15年有期徒刑。

五、案例四

1996年8月至1997年11月,江某在X市劳务市场以帮助找工作、治病、介绍朋友等为名先后将13名女青年骗出,由唐某在X省渠县、X县农村找男方收买,从中获赃款共人民币24000元。X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江某、唐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二犯不服,提起上诉。X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其死刑。

六、案例五

1996年5月至1999年7月,缪某、吴某等人先后与X州的人贩子互相勾结或交叉结伙,拐卖或收买X州、X籍妇女、儿童,共作案83起,拐卖或收买妇女154名、儿童2名,从中得赃款人民币839387元。X省X中级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分别判处缪某、吴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犯罪分子也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缪某、吴某等不服,提起上诉。X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缪某、吴某死刑。

七、案例六

1992年3月至1998年5月,郑某、郑某某、刘某、韩某等人相互勾结,合伙或单独在多地进行拐卖妇女犯罪活动,共作案103起,拐卖妇女142名。X省X市中级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郑某、郑某某、刘某、韩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犯罪分子也分别受到法律制裁。一审宣判后,郑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X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郑某、郑某、刘某、韩V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法院对4起侵犯儿童权益犯罪案件的惩处结果。

八、案例七

X省X县农民某于1993年至1997年10月期间,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偷抱、拐骗等手段,先后将12名儿童从X州拐卖至多地。由于被拐儿童经多次倒卖,至案件起诉时仍有4名儿童下落不明。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底公开审理此案,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其他10名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财产刑。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了其死刑判决。

九、案例八

江西省高安市农民黄某、黄某某自1994年6月至1999年1月,伙同他人采用偷抱、拐骗等手段,先后14次从X拐卖儿童15人至X。由于被拐儿童经多次倒卖,至案件起诉时仍有7名儿童下落不明。今年4月,X省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黄某、黄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其他6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财产刑。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黄某、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了二人的死刑判决。这些罪犯已于当天分别在当地被执行死刑 。

十、案例九

X省X市农民林某,自1995年3月至1998年8月间,先后参与将多地14名妇女非法扣押,并转手倒卖。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林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数量趋势显示为增长,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还有很多欠缺的地方。部分网民认为除死刑外也可对犯罪者进行比死刑程度轻但需以其终生为代价的刑罚。但最主要的还是应加大打击人贩的人力和财力,用酷刑恐吓已无人性的犯罪者有可能收效甚微。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区别有什么?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区别有哪些在中国死刑有手枪执行和注射执行。虽然注射的过程更加方便干净,但和枪决相比,会更浪费财力人力。所以在我国一般采取枪决的形式执行死刑。执行时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注射死刑需要注射三种药物,目的是使受刑者无痛苦。任何人都有上诉的权利,符合规定且想要上诉的,可联系的专业律师。

一、死刑执行方式

中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现在已经改为由法警执行。将其押送到预先设置好的刑场,待罪犯跪在那里后,再对其执行。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犯人身份与成本等方面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枪决和注射的区别

我国死刑执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枪决,一种是注射。枪决比较普遍。而注射则成本很高,据说一支针剂需800元。对有些人来说,800元是小数字,但800元对于有些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例如,对贫困地区的一些人来说,800元可能够孩子上四年小学的开销。也就是说,800元可以让四个失学孩童多上一年学。对于一些下岗工人来说,恐怕两三个月的救济补助才能达到这个数。因此,死刑枪决执行现在更为普遍。

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

注射死刑是用以替代枪决的一种更为文明化的死刑执行方式,是1997年1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的。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

这一过程通常涉及3种药物的注射:首先是硫喷妥钠,起到麻醉的作用;接下来是泮库溴铵,让肌肉放松;最后是氯化钾,让心脏停止跳动。

注射死刑执行方式

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

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枪决执行方式

1、犯人背对行刑者跪下,行刑者向其头部或后心开枪射击将其击毙

2、犯人面对行刑者站立,行刑者向其前胸射击将其击毙

如犯人未死,向其要害部位补枪将其击毙

两者在执行程序繁琐程度上和所需费用上有所区别。注射更加方便简单,无需特定场所,枪决无需专门配置三种药物,但枪决没有麻醉过程给罪犯的心理压力较大。他们的相同点是在执行前要经过特定程序审核,确保不出错误。有相关诉讼问题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